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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2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洪江游。委托代理人:刘海阳,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家睦,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立民初字第11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海南康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撤销的仲裁裁决是由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起诉人应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海南康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海南康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法院审理本案必然涉及审查发明专利的效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以及专利权的权利归属等实体问题,而不仅仅是审查仲裁程序问题,故本案是专业性很强的涉及发明专利的民事案件,而不是仲裁案件。(二)受理仲裁申请的清远仲裁委员会广州分会和作出仲裁裁决的清远仲裁委员会的地址均位于广东省境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原审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除深圳两级法院管辖辖区以外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本案海南康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撤销的(2014)清仲某第203号《裁决书》是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的裁决,清远仲裁委员会的所在地位于广东省,且不在深圳市两级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辖区之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海南康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原审法院认为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海南康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立民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 萍审 判 员  何晓敏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二、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法院对第一款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第三条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