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沁民劳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与王根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王根平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劳初字第00002号原告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万山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阴建民,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原丽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根平,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根平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5日原告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刑军审 判 员  李华军人民陪审员  张韵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萌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