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9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谭四牛、柏菊容与湖南长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四牛,柏菊容,湖南长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901-1号申请执行人谭四牛,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xx。申请执行人柏菊容,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xx。被执行人湖南长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鄱阳村友信机电商城2栋101房。法定代表人阮厚寿。申请执行人谭四牛、柏菊容与被执行人湖南长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2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长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谭四牛、柏菊容支付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136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长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186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南长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