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方某甲、方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淑英,方丽娟,方丽红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民初字第945号 原告高某,女,1939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方某1,女,196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方某2,女,1961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在本院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方某1、方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夏 禹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