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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1637号原告夏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封艳,新泰楼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国某,女。委托代理人陈鲁杰,泰安岱岳松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房喜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