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罗某某,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委托代理人陈永斌,福建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以自愿和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自已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王彬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马素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