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勇涛与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五里墩街派出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涛,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五里墩街派出所,李洪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行初字第00016号原告刘勇涛。委托代理人甘海英、石见君,系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五里墩街派出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二合村52号。法定代表人刘斌峰,系该派出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谭玉洁、王政,系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法制大队民警。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李洪胜。原告刘勇涛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五里墩街派出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勇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勇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勇涛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吴勇胜人民陪审员 刘国凤人民陪审员 杨官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静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