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穗中法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广州市平大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景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执行202执恢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平大有限公司,广州市景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穗中法执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平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邓齐福,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市景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钟敏,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穗中法民五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宝业路“江南骏园”的骏园西街36号(原测绘登记为骏园西街36号101,建筑面积11.0294平方米)商铺、骏园东街41号(原测绘登记为骏园东街41号101,建筑面积29.9542平方米)商铺、骏园西街18号、20号车库,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宝业路“江南骏园”的骏园西街36号(原测绘登记为骏园西街36号101,建筑面积11.0294平方米)商铺、骏园东街41号(原测绘登记为骏园东街41号101,建筑面积29.9542平方米)商铺、骏园西街18号、20号车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饶田田审 判 员  冯赛霞代理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会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