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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执字第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淮南市金阳煤矿与冯建国劳动争议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谢执字第0182号淮南市金阳煤矿:你(单位)与冯建国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14)淮劳人仲案字第99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经办人:审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