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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恢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晓杰与四平一汽汽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晓杰,四平一汽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恢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杰,女,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四平一汽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平东大路。法定代表人尚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杰与被执行人四平一汽汽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晓杰于2015年5月6日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东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执行员  刘洪武执行员  周明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世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