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岳从梅与云南省通海秀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从梅,云南省通海秀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岳从梅,男。被执行人云南省通海秀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岳从梅与被执行人云南省通海秀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岳从梅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云南省通海秀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应补偿申请执行人岳从梅人民币19460.47元,并承担执行费19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崇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