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0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志燕与王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燕,王爱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914号原告陈志燕。委托代理人王云弟,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春燕,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燕与被告王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燕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陈志燕负担。审判员 范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