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蔡金荣与沈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金荣,沈永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301号原告:蔡金荣。委托代理人:夏文来。被告:沈永祥。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金荣诉被告沈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蔡金荣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金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906.5元,由原告蔡金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昆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沈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