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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状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赵奉文与浙江金大利皮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奉文,浙江金大利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民初字第188号原告:赵奉文。委托代理人王鹏善、郑忠朝。被告:浙江金大利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盟。委托代理人叶国珍、叶国和。原告赵奉文诉被告浙江金大利皮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奉文于2015年5月25日以争议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奉文以争议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奉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林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