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监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尹传象与李前喜、唐华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尹传象,李前喜,唐华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监字第00003号再审申请人尹传象(原审原告),男,1976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兴玲,灵璧县高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前喜(原审被告),男,1978年2月1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唐华艳(原审被告),女,1985年4月17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尹传象因与被申请人李前喜、唐华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尹传象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莺歌审 判 员 陈德海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龙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