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婷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昌,行人李婷婷,河南万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1602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昌,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付集镇昌寨村后吕后街59号。申请人行人李婷婷,女,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柿园乡十二里寨村第七组。被执行人河南万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翠竹街6号3幢1单元6层5号。法定代表人程小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河南万丰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万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八千六百七十五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