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字第5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鲍青玉与被执行人鲍森术、被执行人张秀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547-1号申请执行人鲍青玉。被执行人鲍森术。被执行人张秀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青玉与被执行人鲍森术、被执行人张秀云民间借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滦平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鲍森术、被执行人张秀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鲍青玉与被执行人鲍森术、被执行人张秀云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鲍青玉向本院申请终结(2014)滦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中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