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乃军与珠海市博爱妇产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258号原告刘乃军,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19。委托代理人余泽鹏,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菊,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博爱妇产医院,地址: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苏冬其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乃军红诉被告珠海市博爱妇产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乃军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刘乃军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乃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乃军负担。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詹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