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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秦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895号原告陈某,女,生于1971年9月22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告秦某某,男,生于1972年1月1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秦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树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记员邹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