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朱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45号原告朱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智勇,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华忠人民陪审员 吴菲菲人民陪审员 郭兰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