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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朱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45号原告朱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智勇,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华忠人民陪审员  吴菲菲人民陪审员  郭兰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