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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行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西安睿意广告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西安睿意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行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市政府4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崔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卫华,1980年10月30日生,汉族,男,西安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监察员。被执行人西安睿意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西安睿意广告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安执罚字(2012)第(1-07)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3)未行审字第00030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罚款伍万元整,逾期加处罚款伍万元整,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1400元。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西安睿意广告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自2011年起未参加年检且工商执照已被吊销,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我院申请终结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市)安执罚字(2012)第(1-0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市)安执罚字(2012)第(1-0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李小勇执行员 谢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薇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