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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胡明经与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经,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胡明经,男,汉族,吉安县人。被执行人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克伏,该公司副董事长。因被执行人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吉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胡明经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天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锦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