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胡明经与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经,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胡明经,男,汉族,吉安县人。被执行人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克伏,该公司副董事长。因被执行人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吉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胡明经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天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锦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