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执字第006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某银行襄阳分行与王某、刘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64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法定代表人程某,襄阳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刘某,系王某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某银行襄阳分行与王某、刘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刘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刘某在银行的存款1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杨大波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