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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某某诉被申请人雷某某、胡某某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某某,雷某某,胡某某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29号申请人曹某某,个人信息………略。被申请人雷某某,个人信息………略被申请人胡某某,个人信息………略。申请人曹某某于诉讼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雷某某、胡某某的财产在15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曹某某向本院交纳了保证金2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申请人雷某某、胡某某的银行存款壹拾伍万元(¥150000);如存款不足,则扣押、提取被申请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房屋、车辆等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雷健君代理审判员  文 俊人民陪审员  彭光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君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