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3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太仓市万宝石化产品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万宝石化产品经销部,安徽富得隆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3166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万宝石化产品经销部。投资人范宝明,该单位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富得隆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永盾,该公司董事长。太仓市万宝石化产品经销部与安徽富得隆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太商初字第00807号民事调解书。依上述调解书,安徽富得隆纺织有限公司给付太仓市万宝石化产品经销部货款420万元,该款安徽富得隆纺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前支付20万元,2014年10月10日前支付200万元,2014年11月10日前支付50万元,2014年12月10日前支付50万元,自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于每月10日前各支付30万元,2015年4月10日前支付10万元,安徽富得隆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前支付太仓市万宝石化产品经销部利息74197元,案件受理费208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803元,由安徽富得隆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安徽富得隆纺织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太仓市万宝石化产品经销部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3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存款等财产情况,现已执行到位10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4200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案件标的过亿,现阶段被执行人财产难以处置,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案件标的过亿,现阶段被执行人财产难以处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商初字第00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卫平执行员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