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上海辈泓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誉称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87号原告上海辈泓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全龙,经理。被告上海誉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辈泓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誉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辈泓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计68.50元,由原告上海辈泓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邱建安人民陪审员  任新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