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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329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被告:某保险公司。负责人:李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某,该公司员工。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保险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保险公司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修理费2000元。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18233元。其他互不追究。上述一、二项协议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