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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瀍民初字第7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方铁庄与佟玲玲、吉林省圣鼎石工贸股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铁庄,佟玲玲,吉林省圣鼎石工贸股份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瀍民初字第764-1号原告方铁庄,男,195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告佟玲玲,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吉林省圣鼎石工贸股份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佟玲玲,公司经理。原告方铁庄诉被告佟玲玲、吉林省圣鼎石工贸股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铁庄诉称:原告是一名退休教师,退休后和老伴和孩子一起在北京生活,孩子毕业后面临结婚问题,学校要建教学楼向职工集资,就把积攒的血汗钱借给学校建教学楼用。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了佟玲玲,她的企业需要钱,而且对投资者的收益比学校高,为了打消原告的顾虑,佟玲玲一再向原告保证她有能力偿还原告的投资款,并说她不可能因为几个钱去坐牢。于是原告和原告老伴就把在学校的投资款连同收益报酬全部取出后以3份合同的形式即1份[借款合同]和2份[投资受托管理协议]共计20.33万+20.33万+4万=44.66万元又投向了佟玲玲的企业,按照合同,原告2011年9月15日的投资款,应该于2011年12月15日已经到期,然而今日距签约日期已经过了2年时间,佟玲玲拒不还款。自2011年12月15日以来,是原告一家最难过的日子,原告家积蓄几乎全部被佟玲玲借用不还,80多岁的老母无钱治病于2011年冬季去世,30多岁的儿子谈了对象因无钱筹办婚礼婚期一拖再拖。所形成的长期困扰导致原告和老伴煎熬忧愁度日如年。原告和老伴自2012年3月10日开始踏上讨债之路,从老家到北京再到大连,吃方便面住地下室。先后去大连多次,连佟玲玲的身影都没有见到。走投无路时,原告想到了跳水自杀、撞壁自尽。现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原告3份借款文书其中一份关于借款合同第一条所列明的借款数额203300元;2、请求被告按照借款合同第三条关于未按合同规定还款造成的原告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被告承担,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3、请求被告按照借款合同第三条关于被告必须按所借原告款项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付给原告,直至全部还清为止;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被告向原告借钱涉嫌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铁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冀翠红审 判 员  陈寿卫人民陪审员  孙爱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何志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