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申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福安市东明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郭忠寿与福安市东明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郭忠寿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福安市东明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郭忠寿,阮铃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4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福安市东明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湾坞镇徐江村。法定代表人阮韩斌,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斌,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忠寿,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阮铃贤,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再审申请人福安市东明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忠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本院向再审申请人发出传票,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叶毅华审 判 员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欧群山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