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民初字第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朱加华与徐朝龙、金翠平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加华,徐朝龙,金翠平,徐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民初字第270-2号原告朱加华。委托代理人张旗、闵晨,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朝龙,镇江市香江花城御花苑70幢1701室。被告金翠平。被告徐海燕。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屠训,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加华与被告徐朝龙、金翠平、徐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住所地属于镇江市京口区辖区,三被告经常居住地均属于镇江市京口区辖区。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当由借贷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属于镇江市京口区辖区,三被告经常居住地均属于镇江市京口区辖区,故本案应当由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东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