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仲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志龙、胡兆玉保证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志龙,胡兆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仲保字第00010号申请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大庆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丁学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学荣,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志龙。被申请人胡兆玉。申请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志龙、胡兆玉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盐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刘志龙、胡兆玉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盐城仲裁委员会依法将申请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志龙、胡兆玉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士平审判员 徐 健审判员 李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季 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