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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执民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洪用舍、洪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用舍,洪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141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被执行人:洪用舍。被执行人:洪勇。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用舍、洪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2008)临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5月6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14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蒋人秀代理审判员  叶伟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胡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