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春花与袁丽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花,袁丽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903号原告张春花,女,1963年2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渑池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袁丽华,女,1981年3月10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花与被告袁丽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华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张春花负担。审 判 员 李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向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