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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任灵革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甘肃平凉石油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灵革,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甘肃平凉石油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任灵革。委托代理人曹占荣,平凉工业园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甘肃平凉石油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西大街86号。负责人韦公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禄高。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灵革诉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甘肃平凉石油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灵革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甘肃平凉石油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任灵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灵革撤回对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甘肃平凉石油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任灵革承担。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