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民一初字第1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许海洲与被告上蔡县大路李乡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洲,上蔡县大路李乡人民政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一初字第1067-2号原告许海洲,男。被告上蔡县大路李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上蔡县大路李乡大路李村。法定代表人杨玉柱,该乡乡长。本院在原告许海洲与被告上蔡县大路李乡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海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海洲撤回对被告上蔡县大路李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许海洲负担。审 判 长 魏战士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新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