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孟凡胜、于秀红、潘莎莎、孟子懿、孟俊浩与厦门中迪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通法执字第158号厦门中迪物流有限公司:关于孟凡胜、于秀红、潘莎莎、孟子懿、孟俊浩申请执行你单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通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孟凡胜、于秀红、潘莎莎、孟子懿、孟俊浩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给付孟凡胜、于秀红、潘莎莎、孟子懿、孟俊浩赔偿款37000元及垫付的诉讼费4109元;(2)交纳迟延履行金。(3)交纳申请执行费516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通许支行账号:250707846789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仍将支付迟延履行金。特此通知联系电话:0371-249****执行员 :席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厉新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