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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占蕊、韩亚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占蕊,韩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李占蕊,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委托代理人马进国,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被执行人韩亚飞,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9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韩亚飞的货车一部,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亚飞所有的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牌照号:冀F×××××)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全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建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