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许和与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和,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0723号原告:许和,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军,男,196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和与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0元,由原告许和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