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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赵江诉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江,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葛生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73号原告赵江,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孟文奇,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万泉河路8号。法定代表人葛生斗,董事长。被告葛生斗,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正海、陈波,河南润之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江诉被告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江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江撤回起诉。诉讼费19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赵江负担。审 判 长  陈春阳人民陪审员  任明中人民陪审员  海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保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