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佳莹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上海普嘉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佳莹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上海普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366号原告上海佳莹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洪得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青,上海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普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徐佳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佳莹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普嘉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上海佳莹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佳莹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上海佳莹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步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雨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