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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涟执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吴美花与张新民、王茂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美花,张新民,王茂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970号申请执行人吴美花,居民。被执行人张新民,居民。被执行人王茂庄(被告张新民之妻),居民。申请执行人吴美花与被执行人张新民、王茂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的(2013)涟民一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被告张新民、王茂庄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吴美花本金20万元,利息37.2万元,本息合计57.2万元,其中20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4年3月13日起仍按2%的月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日止。二、本案受理费9520元,财产保全费332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3040元,由被告张新民、王茂庄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新民、王茂庄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美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吴美花与被执行人张新民、王茂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咏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