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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朱明霞与上海全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五维婚纱艺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239号原告朱明霞,女,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孙镇,上海智岳信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全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袁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小娟。被告上海五维婚纱艺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蒋国荣。本院受理原告朱明霞与被告上海全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五维婚纱艺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全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诉诸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劳务协议复件,合同对争议的解决方式已作出约定,依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上海全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卫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