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诸相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相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相民初字第324号原告相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相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相某负担。审判员  李银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