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相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相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相民初字第324号原告相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相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相某负担。审判员 李银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