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初字第02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长沙鸿邦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市永鑫货运配载服务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长沙鸿邦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市永鑫货运配载服务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2445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郭振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勇波,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保山,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鸿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大桥社区2区。法定代表人李军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军红。被告长沙市永鑫货运配载服务部,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汽配城A区1栋1-5号。经营者宋树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长沙鸿邦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市永鑫货运配载服务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02元,公告费860元,合计1762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 琳人民陪审员 黄铭树人民陪审员 叶政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亚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