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漳平亿方担保有限公司、曾占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亿方担保有限公司,曾占龙,卢钟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漳平亿方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范振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曾占龙,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卢钟琅,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亿方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占龙、卢钟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卢钟琅在漳平市吾祠学校的工资收入。本院还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已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且申请人漳平亿方担保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敏(代)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