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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2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2648号原告曹某某,女,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娜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