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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何某诉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宋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600号原告何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3月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托代理人邓波,梓潼县自强法律服务所。被告宋某,男,汉族,生于1951年3月2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审判员  周兆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