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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一初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昆明维和纸业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官渡区太平跃达酒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维和纸业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太平跃达酒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2395号原告昆明维和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连祥住所地云南省嵩明县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太平跃达酒厂负责人张绍富,男,1975年8月1日生,贵州省纳雍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龙马村四组原告昆明维和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太平跃达酒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原告昆明维和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太平跃达酒厂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维和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维和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太平跃达酒厂的诉讼。案件受理费473元,减半收取236.5元,其余236.5元退还原告昆明维和纸业有限公司。审判员  林胜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