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陆老虎与被告付春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老虎,付春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131号原告陆老虎,男,汉族,1970年5月22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付春太,男,成年,住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老虎与被告付春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老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老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老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陆老虎负担。审 判 长 鲁方黎审 判 员 杨京府人民陪审员 史志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祁延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