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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陆老虎与被告付春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老虎,付春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131号原告陆老虎,男,汉族,1970年5月22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付春太,男,成年,住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老虎与被告付春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老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老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老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陆老虎负担。审 判 长  鲁方黎审 判 员  杨京府人民陪审员  史志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祁延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