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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6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张某、乔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张某,乔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6632号原告某银行。负责人吕某,系该行行长。被告张某。被告乔某。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张某、乔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银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银行撤回对被告张某、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0元,全部退还原告某银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长鹏审 判 员  张 媛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艳婷 微信公众号“”